2005年9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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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面吹来司法文明之风
我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滥用司法权案件
本报记者 陈晓青 通讯员 滕理忠 陈莉青

  8月1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出一份检察建议,纠正了公安机关一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受监督,当即撤销了案件,并释放了被刑事拘留的22人。此事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我国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权,没有将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列入立案监督的范围。因此以往的立案监督工作大多只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而很少对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同时,加大了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纠正力度,此举不仅规范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人权,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收到了良好成效——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纠正了以刑事手段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等问题。
  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共116件126人,比去年同期的47件58人成倍增长。
  温州:公安局长诚恳评价检方监督
  2004年,温州市检察院决定以案件数量较多、办案力量较强的基层院——瑞安市检察院为试点,开展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瑞安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精心组织,全年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6件。
  在此基础上,温州全市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也随之全面开展。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地已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各类案件39件,超过去年全年的监督件数。
  检察机关的这项监督,引起温州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该局三位局长先后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刑侦、法制部门加强调研,加以解决。而公安机关对于检方监督的态度也十分明朗: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是一个更有人权意识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监督,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起到的是积极的作用。
  今年8月2日,温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颜景明等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对偷越国(边)境的张洪叶、李飞、董斌勇等22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通过监所检察部门获取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了解,并对在押的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进行谈话,确定以上22人均为第一次偷渡出境。检察机关认为,张洪叶等22人均系初次由他人包带偷越国(边)境,亦无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尚未涉罪。公安机关对该22人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应属不当。8月15日,检方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撤销案件。8月17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并释放了22名偷渡人员。此案在当地影响颇大,反响良好。
  台州:从制度上保证监督
  今年3月份,台州市检察院率先出台了《关于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办理该类案件的程序、办案的范围等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台州市各检察机关纷纷广辟案源渠道,来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
  温岭市检察院不久前在审查一起贩毒案的案卷材料时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证人、吸毒人员张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是经查证,该张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此次亦确属复吸而购买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涉嫌贩毒。检察机关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的意见。公安机关最终将张某转为劳动教养处理。